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光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榮田、林敬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光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田 代 理 人 林敬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銳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0年10月31日 44,674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