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廷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振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複 代理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林健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投分行 111年6月20日 927,894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