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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張毓珊

  • 當事人
    金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金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金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惠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金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傅金池 陽信商業銀行 南投分行 111年12月15日 75,000,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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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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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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