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毓珊

聲請人
四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代理人
許淯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科閎有限公司 戴健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 111年8月31日 59,850元 KU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