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號
- 聲請人
- 四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素珍
- 代理人
- 許淯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科閎有限公司 戴健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 111年8月31日 59,850元 K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