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宏鑫精密實業有限公司、張義郎、謝麗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宏鑫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郎 代 理 人 謝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洺煒股份有限公司 陳玉美 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0年10月26日 309,815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