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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徐奇川鄭順福楊亞臻

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再簡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再簡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納抗告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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