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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葛耀陽

原告
林肯亞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寶裕
訴訟代理人
張佑豪
訴訟代理人
郭良安
被告
林勁霆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至4月間未經原告允許,擅自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0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外出處理個人私事,造成系爭車輛受有左後門鈑金及左後門烤漆之損害(下稱系爭車損),並於111年6月10日以新臺幣(如未特別表明,以下幣別均為新臺幣)6,500元修復,致原告受有6,500元之損害。

㈡被告於111年2月13日,以每支9.03美元之單價出售HB14+C00手控器(下稱甲手控器)200支予訴外人DANTAL HYDRAULICS公司(下稱客戶公司),惟甲手控器之單價應為每支10.01美元,以1美金兌27.5新臺幣之匯率計算,因被告錯誤報價,致公司受有5,390元之損失(計算式:【10.01-9.03】×200×27.5=5,39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㈢被告於111年2月13日,以每支9.36美元之單價出售HB14+C02手控器(下稱乙手控器)500支予客戶公司,惟乙手控器有制動器無法連動以提供客戶公司所需之升降與傾斜功能之錯誤情形。而型號HB15+C02Z手控器(下稱丙手控器)500支,本應以總價4,906.5美元出售,惟因被告上開交付錯誤功能乙手控器之問題,故原告折價50%將丙手控器以總價2,454.3美元出售予客戶公司,原告因而受有上開折價50%之損失,及因此受有商譽損失。折價出售部分,以1美金兌27.5新臺幣之匯率計算,原告受有6萬7,493元之損害(計算式:4,906.6×50%×27.5=67,493),商譽實際損害數額不再另行舉證,併入6萬7,493元當中一併請求。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0,59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如有需要駕駛系爭車輛,皆須取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無可能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使用系爭車輛,且原告並非系爭車輛之唯一使用人,111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並未駕駛系爭車輛致生系爭車損。

㈡被告負責之工作僅係接收客戶公司之訂單,至於訂單內容皆須交由原告公司負責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核始成立該訂單,被告並未錯誤報價甲手控器予客戶公司。

㈢客戶公司之訂單成立後,即交由原告位於深圳之工廠製作並直接出貨,被告不可能有原告所指交付功能錯誤之乙手控器予客戶公司之情形。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經本院依判決格式及論理順序,增刪、調整如下):

㈠被告於108年3月至111年6月任職於原告,工作內容之一是代表公司與國外洽談業務。

㈡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於111年2月至4月間,受有車輛損害,並於111年6月10日以6,500元修復,其中1,000元為維修工資。

㈢系爭車輛為非運輸業用客車,並於000年0月出廠。

㈣於111年2月13日,客戶公司以每支9.03美元之單價,向原告訂購甲手控器200支,共計1,806美元;以每支9.36美元之單價,向原告訂購乙手控器500支,共計4,680美元。原告嗣後均有收到上開貨款。

㈤被告以LAWERENCE之英文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電子郵件與客戶公司進行業務往來,洽談乙手控器之購買事宜,其內電子郵件往來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㈥嗣因原告交付予客戶公司之乙手控器500支,有制動器無法連動以提供客戶公司所需之升降與傾斜功能之錯誤情形,原告另以折價50%之方式,將丙手控器500支,以總價2,454.3美元,出售予客戶公司。此部分原告與客戶公司電子郵件往來內容如附表二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上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主要為:㈠被告是否有於111年2月至4月間駕駛系爭車輛致生系爭車損,致原告受有6,500元之損害?㈡甲手控器正確價格是否為每個10.01美元?亦即被告就甲手控器是否有錯誤報價,致原告每個短收0.98美元,致原告受有5,390元之損害?㈢被告是否有交付錯誤功能之乙手控器給客戶公司,致原告受有折價後出售之6萬7,493元之損害?㈣原告是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向被告請求上開㈠至㈢之損害賠償?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有於111年2月至4月間駕駛系爭車輛致生系爭車損,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在扣除折舊後,得向被告請求1,550元:

⒈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是侵權行為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之有利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被告過失所致,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證人即原告員工乙○○具結證稱:我在原告任職3年半,因為我的工作地點在工廠,系爭車輛都會停在工廠的一樓,停車位置剛好是我工作地點的前方,只要有工作都看得到系爭車輛,大門也有門鈴,系爭車輛只要有進出我就會注意到。在111年2月至4月期間的某一天,老闆請被告載他去外面辦事情,被告與老闆從外面回來後,我發現系爭車輛駕駛座後面的側門有刮傷,車子開出去前是好,開回來後發生系爭車損,我當下有告知被告,被告跟我說他會跟老闆報告系爭車輛碰傷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205至206、207至208頁),並有原告提出證人乙○○工作地點及系爭車輛停放相對位置之照片可佐(見本院卷第249至253頁),足見證人乙○○依其工作地點確可觀察系爭車輛出入之狀況,堪認系爭車損確實係於被告於111年2月至4月期間駕車載其老闆外出時不慎所致。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自屬有據。

⒊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為限,民法第196條、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⑴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有車輛損害,原告乃於111年6月10日以6,500元修復,其中1,000元為維修工資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鴻益汽車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此部分主張為真。

⑵系爭車輛為非運輸業用客車,發照日期為104年1月29日,並有系爭車輛之行照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369/1000,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4年1月,迄111年2月至4月期間時,已使用逾7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50元(詳如附表三之計算式)。再加計無須折舊之工資費用1,000元,則系爭汽車之修復費用應為1,550元(計算式:550+1,000=1,550),原告請求逾此部分,即屬無據。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向被告請求甲手控器5,390元之損害,為無理由:

⒈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依不同的主觀歸責要件而區分保護之法益,前者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保護範圍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後者則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為限,惟保護範圍擴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

⒉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就甲手控器故意錯誤報價致原告受有5,390元之損害,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向被告請求,原告自應就前揭條文所涉各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⑴原告主張甲手控器之報價,按附件8、9文件內容,被告應知道甲手控器之售價應比照同類型最高等級規格之手控器(即型號HB14+C02手控器),表定售價為1,330元,另外客戶公司訂購200支甲手控器享有77%之售價減免,並經代理商所提供之額外10%減免,依當時1美金兌27.5新臺幣之匯率計算,甲手控器之報價應為10.01美元(計算式:1,330×0.23×0.9÷27.5=10.01)(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第99頁),然被告卻未依此為之,顯係故意報錯價給客戶公司乙情。然觀之附件8文件主題所指為甲手控器之毛價(Gross Price)(見本院卷第91頁)、附件9則是就甲手控器之折扣結構,如與客戶公司間交易數量在200至499支,折扣為77%(見本院卷第93頁)。上開文件雖涉及甲手控器之計價方式,然上開文件之揭示及受拘束之對象是否確為被告,並不明確,又原告所屬員工與客戶公司間洽談商務之具體流程為何,亦未能舉證。復審酌被告當時為原告之員工,如無特別情事(如與公司間有嫌隙或其他顯然之衝突,而有報復動機;或被告可因此從中獲利,得認有惡意等),衡諸一般情形,被告當無以故意報錯價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理,依原告上開舉證,僅能推認被告即使有報錯價之情,主觀上應僅為過失。是原告未能舉證被告就報錯價乙情確實出於故意為之,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而為請求,尚屬無據。

⑵承上,本件被告雖有過失,惟此部分若有損害,但仍非基於侵害原告權利而生,係為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告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被告請求,亦屬無據。

㈢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向被告請求商譽及丙手控器折價後出售之6萬7,493元之損害,為無理由:

⒈原告此節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依上述說明,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原告固主張商譽受損,然僅提出110年5月13日至111年5月13日及111年5月13日至112年5月13日前後兩年間對客戶公司之銷售紀錄(見本院卷第87頁),未能舉證究竟商譽受到如何之損害;縱有銷售紀錄下滑,然銷售紀錄下滑可能與客戶公司政策或景氣等因素有關,自無法認定被告之行為與上開銷售紀錄下滑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外,原告也無法舉證因此所受之具體損害為何,是原告無從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令被告就上述部分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⒉至原告另主張伊因被告交付錯誤功能之乙手控器,致伊以丙手控器折價50%之補償方案銷售與客戶公司,致受有折價損失6萬7,493元之損害乙節。經查:

⑴原告雖提出被告與客戶公司電子郵件、訴外人即被告職務代理人甲○○與客戶公司電子郵件內容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143頁),內容即如附表一、二所示。然依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僅可知是由被告與客戶公司就乙手控器之功能進行交涉,附表二所示之內容為被告職務代理人甲○○就後續客戶公司反應乙手控器無法提供升降與傾斜之功能進行溝通。然觀之上述郵件內容,佐以被告當時為原告公司員工之情,如無前述之特殊情事,尚難推論被告有何故意交付錯誤功能之乙手控器以侵害公司利益之必要,依原告上開舉證,僅可推認被告有過失而已。故原告無法證明被告係故意為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而為請求,尚屬無據。

⑵承上,本件雖被告有過失,然原告以折價50%方式出售丙手控器,係原告基於公司政策及與客戶公司協商後之考量,縱有損害但非基於侵害原告權利所生,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被告請求此節之損害,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1,550元,及自112年8月19日(見本院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與判決結果核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寄件人 收件人 英文內容 中譯內容 1 110.11.22 丙○○ DANTAL HYDRAULICS PRIVATE LIMITED Dear Sir, After the company had a meeting to discuss the ZEROfunction of HB1X, we will only add this function to HB14+C02, which is not needed for the three-axisoperator, and HB15 does not have room to add buttons. 致先生, 針對在HB1X系列手控器上增加ZERO功能一事,我司開會後決定選定HB14+C02來增加,因其不需要三軸同動,而HB15也沒有足夠的空間增添這個按鍵。 2 110.12.28 DANTAL HYDRAULICS PRIVATE LIMITED 丙○○ Wish to place order for 500 pcs with zero buttoncompatible with cb10.4 controller which we have instock. 我想採購500支HB14+C02(含ZEROBUTTON功能)以搭配我庫存的CB10.4控制盒。 3 110.12.29 丙○○ DANTAL HYDRAULICS PRIVATE LIMITED OK.  好。 4 111.5.13 DANTAL HYDRAULICS PRIVATE LIMITED 丙○○ Dear Lawrence, We have received the HB14+C02 hand set and whenwe are using it with the CB10 Controller then allactuators are working individually and not together forheight and Trendelenburg as we need for the ICU bedsystem. What is the issue and how can we resolve as we wanted ICU bed like system without the twin functionfor head and knee rest. 致丙○○, 當我們將收到的HB14+C02手控器與CB10控制盒連接工作時, 所有的致動器皆獨立作業而無法提供ICU床所需的升降與傾斜功能, 問題是什麼? 我們該如何解決? 因為我們想要的是像ICU病床一樣的系統,但沒有頭部和膝蓋支撐的同動功能。 5 111.5.13 丙○○ DANTAL HYDRAULICS PRIVATE LIMITED Dear Sir, I have now received your problem.I have already reported your situation and problem tothe factory supervisor and technical staff of ourShenzhen company, and now I’m waiting for theirreply. 致先生, 我已收到您的反饋。 我已經將您的情況和問題回饋給我們公司的工廠主管及技術人員, 現在正等待他們的答案。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寄件人 收件人 英文內容 中譯內容 1 111.5.24 職務代理人 甲○○ DANTAL HYDRAULICS PRIVATE LIMITED Dear Mohit, The technical department replied that it is very simpleto change the function.As long as we provide you with the materials andteaching steps, your worker can do it. This is the fastest way at present. After we receive the materials tomorrow, we will startto make the teaching. The material you need can be ready in 0-00 days 致Mohit, 技術部門回覆, 改功能很簡單。只要我們為您提供材料及教學步驟, 您的工人就能輕易完成修改。這是目前最快的方法。 明天收到材料後, 我們將開始製作教學步驟。 您需要的材料可以在7至10天內準備好。 2 111.5.25 DANTAL HYDRAULICS PRIVATE LIMITED 職務代理人 甲○○ Dear Luke, To modify 500 pcs the man power required will be veryexpensive. I suggest you manufacture another 500 pcsof correct ICU bed remote and give 50% discount onthe price to compensate for the freight we will have topay.If the proposal is ok , then let me know how you wantto go ahead about it. 致Luke, 修改500個產品將需要非常昂貴的人力。我建議您製造另外500個正確的ICU床遙控器,並以50%的折扣價格出售,以彌補我們將不得不支付的運費。 如果這個提議可以接受,請告訴我您希望如何繼續進行。 3 111.5.25 職務代理人 甲○○ DANTAL HYDRAULICS PRIVATE LIMITED Dear Mohit, 1. We accept your offer 2. But I have to tell you, because of this incident, wehave checked the order comprehensively, we foundthat Lawrence has mistaken the product name andprice of this Handset, I will now give you an officialproduct number: HB15+C02Z (The price difference isUSD0.4 / PCS), please place an order according to thisspecification in the future 3. We will regard this order as the most urgent andarrange production, and it is estimated that it can becompleted within 3 weeks. Please arrange paymentimmediately after receiving the O.C., and at the sametime start to arrange delivery P.S. We will not recycle these 500 Handsets, you canuse them in simple operating tables, or as maintenancematerials Linkan has cooperated with Dantal for so many years,we want to do our best to solve your problem, so thistime we reluctantly accept this proposal. 親愛的Mohit, 1. 我們接受你的提議。 2. 但我必須告訴你,由於這一事件,我們全面檢查了訂單,發現丙○○弄錯了這款手控器的產品名稱和價格,我現在給你一個正式的產品編號:HB15+C02Z(價格差異為每個0.4美元),未來請按照這個規格下單。 3. 我們將視這筆訂單為最緊急的,安排生產,預計可在3周內完成。請在收到訂單確認後立即安排付款,同時開始安排運輸。 P.S. 我們將不回收這500個手控器,您可以將它們用於簡單的手術台,或者作為維修材料。LINKAN和Dantal已經合作了這麼多年,我們希望盡最大努力解決你的問題,因此這一次我們勉強接受了這個提議。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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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500×0.369=2,03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500-2,030=3,470
第2年折舊值        3,470×0.369=1,28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470-1,280=2,190
第3年折舊值        2,190×0.369=8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190-808=1,382
第4年折舊值        1,382×0.369=51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382-510=872
第5年折舊值        872×0.369=32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872-322=550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550-0=550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550-0=550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55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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