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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文吉

  • 當事人
    祐昇塑膠有限公司張凱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祐昇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吉 非訟代理人 張家愷 相 對 人 張凱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新臺幣26,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尚餘新臺幣26,000元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001 111年11月30日 35,000元 111年11月30日 WG0000000 備註 准許金額為新臺幣26,000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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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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