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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黃益茂

  • 當事人
    廖00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廖00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 被 告 廖00 廖00 廖00 廖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廖000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 一之「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廖00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 之「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廖00、廖00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廖00、廖000為夫妻,為被告廖00、廖00之父母 ,為原告及被告廖00、廖00之祖父母,被繼人廖000、廖0 0先後於民國109年7月11日、111年11月2日死亡,二人育有三子,即被告廖00、廖00與原告之父親廖00(95年2月3 日死亡)。 (二)被繼承人廖000死亡後,留有如附表3-A(原告主張之附表 3-A及附表3-B,均見本判決附表五,下同)之動產,應由廖00、被告廖00、廖00及代位繼承人即原告與被告廖00、 廖00繼承之。又被繼承人廖00死後,留有如附表3-B所示 不動產及銀行存款、投資股票等動產,應由被告廖00、廖 00及代位繼承人即原告與被告廖00、廖00繼承。 (三)兩造就被繼承人廖000、廖00之遺產迄今尚為公同共有關 係,對於物之利用顯為不便,雖廖00、廖00、廖00及原告 同意就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附表3-A、附表3-B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惟因繼承人即被告廖00自幼即被原 告母親皇00帶離台灣,已杳無音信多年,而無法以協議分 議,僅得提起本件,請求就附表3-A之遺產,按附表3-A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配之,附表3-B之遺產,按附 表3-B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配之。 (四)附表3-A被繼承人廖000現餘存款金額,與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存款金額不同之緣由,係因於被繼承人廖000死亡後,為支應被繼承人廖000之喪葬費 用,而自被繼承人廖000之遺產先行支付。附表3-B被繼承 人廖00現餘存款金額,與財政部國稅局之遺產免稅證明書 上所載之金額不同,係因於被繼承人廖00死亡後,為支應 被繼承人廖00之喪葬費用,而自被繼承人廖00之遺產先行 支付。被繼承人廖000、廖00所遺股票價額,附表3-A、附 表3-B以112年7月21日之股價作為計算基礎,因而與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不同。 (五)被繼承人廖000、廖00遺產總額共計為2596萬元5421.04元 ,被告廖00之應繼分為1/9,應可分得約288萬5047元之利 益,因被告廖00遷出國外、所在不明,為確保其權利,以 及避免與其他繼承人維持共有,使將來共有土地利用、管理發生困難,爰將附表3-A中,編號A5:草屯鎮農會存款 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54元)、編號A7:草 屯鎮農會定存50萬元,編號A8:全新光電股票54股(價值6669元)及附表3-B中,編號B1: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應有部分147/485(價值236萬2000元)、編號B3:臺灣銀行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20元)、編號B4:合作金庫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207元)、編號B5: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17097.5元)分配予被告廖00;其餘存款、股票、則由 被告廖00、廖00各分得1/3;被告廖00、原告各分得1/6( 不足一元/一股部分,依序由木造出生次序一元一元/一股一股依序分配),被繼承人廖00所遺南投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則由被告廖00、廖00各得應 有部分1/3;被告廖00、原告各分得應有部分1/6。 二、被告廖00、廖00、廖00答辯略以: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 三、被告廖00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陳述。四、本院之判斷: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本文規定參照)。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廖000於109年7月11日死亡,其遺產由廖00、廖00 、廖00及廖00(95年2月3日死亡)之子女廖00、廖00、廖 00繼承(廖00、廖00、廖00為代位繼承);嗣被繼承人廖 00於111年11月2日死亡,其所留遺產(包含其繼承廖000 之遺產)由廖00、廖00及廖00(95年2月3日死亡)之子女 廖00、廖00、廖00繼承(廖00、廖00、廖00為代位繼承) ;而被繼承人廖00、廖000之遺產則分別如附表一、附表 二之遺產明細所示,尚未分割等情,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廖000之草屯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定期儲蓄存款單影本、廖00之臺灣 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外匯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草屯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一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臺灣銀行外幣綜合存款餘額查詢、南投縣草屯鎮農會存款餘證明書、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為證,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 關聯(一親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另本件兩造均未就被繼承人廖00、廖000之遺產為拋棄繼承等節,亦有 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參。又被告廖00經合法通知未 到庭爭執,其餘被告則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兩造為廖000、廖00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廖00、廖000所 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繼承,其等應繼分則分別如附表三所示比例。 (二)至被繼承人廖00、廖000如附表四所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財產,其中部分存款業經提領作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使用,致現餘存款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截至本件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就其等短少之差額既無人主張係由何人何時提領、何人應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亦未舉證證明該等差額現仍存在之事實,是本院無從認定該等差額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規定參照)。本件廖000、廖00所遺如附表一、附表二 所示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且迄今尚未分割。而廖000 、廖00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且依物之使用目 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又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兩造對廖000、廖00之遺產亦查 無不為分割之約定,是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即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則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前段所謂繼承人「得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 定觀之,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故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再遺產分割之方法,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 (五)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廖00、廖000所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 示之遺產,除附表二編號2、編號3所示土地外,性質上均可分,以原物分配尚無困難;而附表二編號2、編號3所示土地,業經冠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值分別為236 萬2000元、1384萬5000元,有該事務所112年12月26日冠 字第112E1202號函在卷,並考量被告廖00長年旅居國外, 難以及時聯繫其協議有關土地使用、收益等管理或處分事宜,基於不動產利用之效率,同時參酌其他被告即廖00、 廖00、廖00之意願等情事,認為將被繼承人廖000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將被繼承人廖00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 遺產,按該等附表之「分割方法」分割,對於兩造尚屬公平合理,且符合多數繼承人之意願,並無損被告廖00之權 益。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系爭遺產係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而由原告提起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院認為訴訟費用全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故應由兩造依附表三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翌翔 附表一:被繼承人廖000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明細 備註(本卷頁數) 分割方法 1 第一銀行(戶名:廖000,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新臺幣92834元及其孳息 第189頁 由被告廖00、廖00各分配取得1/3;原告廖00、被告廖00各分配得1/6(不足1元部分,按該4人出生次序1元1元依序分配)。 2 草屯鎮農會(戶名:廖000,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54元及其孳息 第243頁 由被告廖00單獨取得。 3 草屯鎮農會(戶名:廖000,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103347元及其孳息 第245頁 由被告廖00、廖00各分配取得1/3;原告廖00、被告廖00各分配得1/6(不足1元部分,按該4人出生次序1元1元依序分配)。 4 草屯鎮農會(戶名:廖000,帳號00000-00-000000-0)定期存款新臺幣50萬元及其孳息 第247頁 由被告廖00單獨取得。 5 草屯鎮農會(戶名:廖000,帳號00000-00-000000-0)定期存款新臺幣100萬元及其孳息 第249頁 由被告廖00、廖00各分配取得1/3;原告廖00、被告廖00各分配得1/6(不足1元部分,按該4人出生次序1元1元依序分配)。 6 草屯鎮農會(戶名:廖000,帳號00000-00-000000-0)定期存款新臺幣100萬元及其孳息 第251頁 7 草屯鎮農會(戶名:廖000,帳號00000-00-000000-0)定期存款新臺幣100萬元及其孳息 第253頁 8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號2455)54股及其孳息 第45頁、第232頁 由被告廖00單獨取得。 附表二:被繼承人廖00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明細 備註(本卷頁數) 分割方法 1 被繼承人廖000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公同共有) 併入附表一廖000之遺產中分配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7/485) 第49頁至第55頁 由被告廖00單獨取得。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 第57頁至第59頁 由被告廖00、廖00各以1/3之比例;原告廖00、被告廖00各以1/6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臺灣銀行(戶名廖00,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20元及其孳息 第139頁 由被告廖00單獨取得。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戶名廖00)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207元及其孳息 第143頁 6 草屯鎮農會(戶名:廖00,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17097.5元及其孳息 第200頁、第239頁 7 草屯鎮農會(戶名:廖00,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12元及其孳息 第200頁、第241頁 由被告廖00、廖00各分配取得1/3;原告廖00、被告廖00各分配得1/6(不足1元部分,按該4人出生次序1元1元依序分配)。 8 臺灣銀行(戶名廖00,帳號: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美金65242.21元及其孳息 第139頁 9 臺灣銀行(戶名廖00,帳號: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美金98151.48元及其孳息 第139頁 10 臺灣銀行(戶名廖00,帳號: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美金7202元及其孳息 第139頁 11 臺灣銀行(戶名廖00,帳號:000000000000元)外匯活期存款美金20141.44元及其孳息 第197頁 12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913)239股及其孳息 第47頁、第221頁 由被告廖00、廖00各分配取得1/3;原告廖00、被告廖00各分配得1/6(不足1股部分,按該4人出生次序1股1股依序分配)。 1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1101)2980股及其孳息 第47頁、第221頁 附表三:兩造對於被繼承人廖000、廖00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廖00 1/3 2 廖00 1/3 3 廖00 1/9 4 廖00 1/9 5 廖00 1/9 附表四:被繼承人廖00、廖000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內容 ㈠被繼承人廖000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內容編 號 財產種類 財 產 名 稱 數量 核定價額 1 存款 第一銀行 9萬1692元 2 存款 草屯鎮農會 37萬9961元 3 存款 草屯鎮農會 100萬元 4 存款 草屯鎮農會 100萬元 5 存款 草屯鎮農會 1萬0054元 6 存款 草屯鎮農會 100萬元 7 存款 草屯鎮農會 50萬元 8 投資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54股 5173元 ㈡被繼承人廖00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內容 編 號 財產種類 財產名稱 財產數量 應有部分 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500.78平方公尺 147/485 78萬9270元 2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3202.46平方公尺 全部 1152萬8856元 3 存款 台灣銀行 20元 4 存款 合作金庫 207元 5 存款 草屯鎮農會 45萬6901元 6 存款 草屯鎮農會(再轉繼承自廖000) 9萬4990元 7 存款 第一銀行(再轉繼承自廖000) 2萬2923元 8 存款 台灣銀行(美金65242.21元) 209萬9168元 9 存款 台灣銀行(美金98151.48元) 315萬8023元 10 存款 台灣銀行(美金7202元) 23萬1724元 11 存款 台灣銀行(美金17921.16元) 57萬6613元 12 存款 草屯鎮農會 12元 13 存款 草屯鎮農會(再轉繼承自廖000) 25萬元 14 存款 草屯鎮農會(再轉繼承自廖000) 25萬元 15 存款 草屯鎮農會(再轉繼承自廖000) 2513元 16 存款 草屯鎮農會(再轉繼承自廖000) 25萬元 17 存款 草屯鎮農會(再轉繼承自廖000) 12萬5000元 18 投資 農林 239股 5042元 19 投資 台泥 2980股 9萬1635元 20 投資 全新(再轉繼承自廖000) 13股 763元 附表五:原告主張附表3-A及附表3-B ㈠附表3-A:廖000(109年7月11日歿)現存所遺產暨分割方法(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編號 所在地或名稱 價值 (新臺幣) 分 割 方  法 A 1 第一銀行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 9萬2834元 由廖00、廖00各分得1/3;廖00、廖00各分得1/6。不足一元部分,依序由兩造出次序一元一元分配。 A 2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10萬3347元 同上 A 3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100萬元 同上 A 4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100萬元 同上 A 5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54元 分予廖00 A 6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100萬元 由廖00、廖00各分得1/3;廖00、廖00各分得1/6。不足一元部分,依序由兩造出次序一元一元分配。 A 7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50萬元 分予廖00 A 8 全新光電股票54股(以112年7月21日基準) 6699元 分予廖00 A1-A8總和 370萬2904元 ㈡附表3-B:廖00(111年11月2日歿)現存所遺產暨分割方法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編號 所在地或名稱 價值 (新臺幣) 分 割 方  法 B 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持分147/485) 236萬2000元 分予廖00 B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持分1/1) 1384萬5000元 由廖00、廖00各各分得1/3;廖00、廖00各分得1/6,維持共有 B 3 臺灣銀行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 20元 分予廖00 B 4 合作金庫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 207元 B 5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1萬7097.5元 B 6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再轉繼承自廖000A2) 2萬5836.75元 B 7 第一銀行存款及孳息(再轉繼承廖000A1) 2萬3208.5元 B 8 臺灣銀行存款及孳息(美金65242.21元)=帳號000-00000000-0 202萬6749.25元 由廖00、廖00各分得1/3;廖00、廖00各分得1/6。不足一元部分,依序由兩造出生次序一元一元分配。 B 9 臺灣銀行存款及孳息(美金98151.48元)=帳號000-00000000-0 304萬9075.73元 B 10 臺灣銀行存款及孳息(美金7202元)=帳號000-00000000-0 22萬730.13元 B 11 臺灣銀行存款及孳息(美金20141.44元)=帳號000-00000000-0 62萬5693.83元 B 12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12元 B 13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再轉繼承自廖000A3) 25萬元 B 14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再轉繼承自廖000A4) 25萬元 B 15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再轉繼承自廖000A5) 13.5元 B 16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再轉繼承自廖000A6) 25萬元 B 17 草屯鎮農會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再轉繼承自廖000A7) 12萬5000元 B 18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9股(以112年7月21日為基準) 5353.6元 由廖00、廖00各分得1/3;廖00、廖00各分得1/6。不足一股部分,依序由兩造出生次序一股一股分配。 B 19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980股(以112年7月21日為基準) 10萬7578元 B 20 全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股(再轉繼承自廖000A8) 1667.25元 B1-B20總和 2318萬8243.04元 扣除再轉繼承自廖000之遺產(B6、B7、B13-17、B20)後之總額 2226萬251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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