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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曾瓊瑤
  •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吳正邦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於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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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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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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