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鄭順福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吳尚鴻、賴彥合

  • 原告
    京詠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誼霖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許文顯即全能工工程行
  • 被告
    賴敏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京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原 告 誼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鴻 原 告 許文顯即全能工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嘉律師 被 告 賴敏男 法定代理人 賴彥合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立雙冬菇寮新建工程承攬契約,而原告已完成工作並經被告驗收,迄今尚積欠原告京詠營造有限公司、誼霖實業有限公司、許文顯即全能工工程行新臺幣7,924,999元、714,549元、705,950元工程款未給付,爰 依承攬合約書、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訴。而觀諸原告所提原告京詠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簽立之合約書第28條約定:「仲裁條款: 甲乙雙方工程履約期間對上述條款發生爭議,經洽議而未能達成協議時,雙方願依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提付仲裁,並同意如果有訴訟之必要時,以公司所在地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足見兩造已以文書合意因本件工程涉訟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故兩造均應受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並排斥專屬管轄以外之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三、基上,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子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