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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曾瓊瑤
  • 法定代理人
    夏淑鳳

  • 原告
    謝宜軒
  • 被告
    義格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吳陸光即吳陸光建築師事務所法人陳佩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謝宜軒 相 對 人 義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淑鳳 相 對 人 吳陸光即吳陸光建築師事務所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上 之同段32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因相對人於鄰地即 同段157地號土地上新建建物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施作不 當,致系爭建物受有傾斜、多處牆面龜裂及屋內輕鋼架墜落等損害,系爭工程業經南投縣政府發函強制停工,聲請人雖已提起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2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然系爭建物因有上開毀損情形,如不立即修繕,恐因梅雨季節來臨導致滲漏水、裸露鋼筋腐蝕,致損害擴大,惟如聲請人自行修繕,將來恐難以確認損害狀況及發生原因,是本件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聲請准許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系爭建物有無因系爭工程施作導致受損、回復原狀工程所需費用及時間、系爭建物所受交易價值減損金額為何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規定,保全證據之 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又上開聲請保全證據釋明之欠缺,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21條所定書 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之情形,審判長毋庸裁定定期命其補正(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8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 所謂證據有滅失之虞,係指供為證據之材料本體,有消失之危險;至證據有礙難使用之虞,係指證據若不即為保全,將有不及調查使用之危險者而言。且證據保全之目的在防止證據之滅失,或難以使用,致影響裁判之正確;苟證據並非即將滅失,致有時間上之急迫性,而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中為調查者,訴訟當事人原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中聲請調查即可,自無保全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76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建物因相對人之系爭工程施作不當造成損害,系爭工程並經主管機關強制停工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建物及坐落土地登記謄本、系爭建物受損照片、南投縣政府民國111年11月14日府建管字第1110269782號函等件為憑 ,堪認聲請人已為相當之釋明;惟就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聲請人固主張系爭建物有立即修繕必要,否則恐因雨季來臨導致進一步損害,如待訴訟調查證據恐緩不濟急等語,惟查:㈠系爭工程業已停工,聲請人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就系爭建物之受損情形本得自行以妥適方式保存,聲請人亦已拍攝系爭建物受損相片附卷,而依上開照片所示,系爭建物之受損情形並無消失或不及調查使用之危險,是聲請人是否有時間上之急迫性而需保全證據,已非無疑。 ㈡又聲請人於本案訴訟繫屬前曾於111年11月30日就相同事實起 訴並聲請鑑定,經本院埔里簡易庭以112年度埔小字第36號 事件受理,承審法官定於112年1月16日調解、同年4月25日 開庭,聲請人卻撤回起訴,嗣後再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聲請人111年11月30日民事起訴狀、本院埔里簡易庭112年3月22 日書函在卷可佐,則聲請人捨棄於本院埔里簡易庭112年度 埔小字第36號事件訴訟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另就相同事實重行提起本案訴訟並聲請保全證據,致證據調查時間延後,足見聲請人主張之上開證據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更難認有確定系爭建物之現狀而有法律上利益情形;末查,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已達可調查證據之程度,自無再為保全證據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難認聲請人就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已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68條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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