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瑞成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名峻
- 訴訟代理人
- 林萬生律師
- 被告
- 陳澄雄
陳瑩山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瑩瑜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郁宜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9時10分於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關於陳澄洲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