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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號

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曾瓊瑤

原告
瑞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名峻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被告
陳澄雄

陳瑩山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瑩瑜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郁宜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9時10分於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關於陳澄洲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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