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趙唯鈞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鶴儀
- 被上訴人
- 經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紅玉
- 被上訴人
- 盧宥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8,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至追加部分是否合於程式,應由第二審法院審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