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大榕齒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清地
- 被上訴人
- 陳逸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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