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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曾瓊瑤

上訴人
大榕齒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清地
被上訴人
陳逸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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