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金鴻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清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陳嘉琪 110年3月24日 未載 10,000,000元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