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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葛耀陽

原告
林肯亞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寶裕
訴訟代理人
張佑豪
訴訟代理人
郭良安
被告
劉勁霆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勁霆」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勁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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