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黃英傑
- 被告
- 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yan James Levenson
- 訴訟代理人
- 賴忠明律師
陳心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