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鄭順福、葛耀陽、鄭煜霖
- 原告黃英傑
- 被告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黃英傑 被 告 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Ryan James Levenson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陳心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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