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歐秀芳
- 被告蔡旻軒即米雪服飾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551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歐秀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旻軒即米雪服飾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551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75計算之利 息,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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