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顏黃金蓮、歐德曼有限公司、周天成即周福榮、謝耀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黃金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德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成即周福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耀堂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歐德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謝耀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5,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上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他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即債務人負擔。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