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顏黃金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歐德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天成即周福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謝耀堂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歐德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謝耀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上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他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即債務人負擔。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