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張建文、沈怡君即万騰鋼鋁企業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建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怡君即万騰鋼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0,83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44,169元,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6.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54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2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08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臺幣886,668元,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2 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41計算之違約 金,及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0.654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0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