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張廷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廷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此有債務人之最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