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陳鴻儀、勝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鴻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秋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憶婕即范雅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71,761元,及其中㈠新 臺幣1,338,213元,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臺幣333,548元,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9日起至112年10月2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