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陳義翔、曾信介即介昊工業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義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信介即介昊工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1 75,001元 自111年11月6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 自111年12月6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4%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2.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0.2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6月5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2 425,002元 自111年11月6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 自111年12月6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0.2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6月5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