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沈育俊即萊克廣告企業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育俊即萊克廣告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43,116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914,496元,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228,620元,自 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暨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