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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8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曾義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112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義發於民國94年07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4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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