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赴暟、堡勝通運有限公司、黃麗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赴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堡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該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其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運費之利息利率,亦無約定清償期之相關記載,而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存證信函係於民國111年10月19 日達到債務人,且該催告內容定有7日之期限,是依前開條 文規定,本件債務人應自期限屆滿時即翌日111年10月27日 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亦自該日起始得請求依民法233條 按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債權人請求該日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