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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 原告
    台灣正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正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建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另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建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呈報由陳添財就任該公司之清算人及清算完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02號卷宗查閱無訛,然清算人陳添財業於民國111年7月5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及戶役政電 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自屬債務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洵堪認定。經本院於112年3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 內補正債務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該通知送達債權人後,債權人僅函覆略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由監察人擔任,顯未合法補正,應認與未補正同,本件因債務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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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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