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金鴻霖有限公司、莊清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金鴻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陳嘉琪 110年3月24日 未載 10,000,000元 未載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10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 ,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 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