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佩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2,700元 AM0000000 002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8月31日 9,293元 AM0000000 003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9月30日 45,607元 AM0000000 004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15日 600,873元 AM0000000 005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3,150元 AM0000000 006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72,136元 AM0000000 007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7,000元 AM0000000 008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8月31日 2,531元 AM0000000 009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36,390元 AM0000000 010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0日 160,658元 AM0000000 011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9月30日 6,198元 AM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12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 ,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