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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聲請人
葉素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證券,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該證券之發行公司「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高雄市○鎮區○○路00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則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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