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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 原告
    葉素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素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證券,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該證券之發行公司「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高雄市○鎮區○○路00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則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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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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