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原告葉素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素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證券,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該證券之發行公司「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高雄市○鎮區○○路00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則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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