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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閔傑
相對人
黃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黃俊淵即順豐工業社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黃俊淵即順豐工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黃俊淵即順豐工業社於110年12月20日、111年1月24日、111年3月25日所簽發到期日分別為111年9月20日、111年8月31日、111年9月10日,票面金額分別為1,620,000元、1,620,000元、1,620,000元之本票3紙,詎屆期經提示,分別尚餘1,404,000元、1,458,000元、1,551,75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2年3月10日通知相對人黃俊隆、債務人黃俊淵即順豐工業社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8號                                 財產所有人:黃俊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竹山鎮 紫南  451 134.95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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