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詹瑞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林楚麟 相 對 人 詹瑞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 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對於實體上法律關 係有爭執之人,不得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爭執,而阻止抵押權之實行,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抵押債權存在,倘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瑞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百淳有限公司、簡宏諭、賴錫煜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百淳有限公司、簡宏諭、賴錫煜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於民國111年6月20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百淳有限公司、簡宏諭、賴錫煜於111年6月22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12年9月23日,票面金額為7,200,000元,詎屆期經提 示,尚餘5,260,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通知相對人詹瑞堯及債務人百淳有限 公司、簡宏諭、賴錫煜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詹瑞堯具狀表示伊均有另行償還貸款予聲請人,並非均未清償,本次債務人僅係因一時疏忽未按時清償,聲請人即因小部分債務未獲清償,逕向本院聲請拍賣伊所有之不動產,非無違反誠信原則、比例原則之疑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其於聲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資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相對人前開之主張亦均屬對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存否及其數額,聲請人有無違反誠信及比例原則等實體事項為爭執,則依首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相對人如就前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相對人不得以前開之主張,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程序中阻止聲請人行使其抵押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84號 所有權人:詹瑞堯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草屯鎮 北投 1867 3063 全部 備考 詹瑞堯 2 南投縣 草屯鎮 北投 1876 1100 全部 備考 詹瑞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