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4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聲請人
蕭貴丹
相對人
卓新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得行使追索權。而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要件,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抗字第1606號、109年度非抗字第28號、110年度非抗字第32號裁判參照)。又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並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即明(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72年度台上字第624號裁判參照)。而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得行使追索權。是本票執票人如未表明已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得合法行使追索權,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合法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釋參照)。又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票據號碼為TH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25,000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其票載之到期日記載為「112年9月8日」,此經本院就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原本審閱無訛,並有該本票影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系爭本票其提示之日期為「111年2月5日」,該日期顯在票載到期日之前,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於到期日前所為之提示,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是本院自應先調查聲請人究有無向發票人另為合法之付款提示,而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聲請人自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即112年9月8日起,有無另向相對人卓新城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及其提示日為何日等事項,而聲請人則具狀向本院表示:伊即112年9月8日起,並未向相對人卓新城提示票據請求付款等語,亦有聲請人112年11月1日之民事補正狀在卷足憑。則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意旨,聲請人既已自承其就系爭本票自到期日起並未向發票人即相對人卓新城為付款之提示,則其就系爭本票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尚未具備,尚不得聲請裁定准就系爭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是其本件關於就系爭本票之聲請部分,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除前開應駁回之部分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9月8日 145,000元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8日 WG0000000 002 111年2月21日 135,000元 未載 111年3月20日 TH0000000 003 111年6月22日 95,000元 未載 111年7月20日 WG0000000 004 111年7月20日 105,000元 未載 111年8月10日 WG0000000 005 111年8月4日 75,000元 未載 111年8月10日 無 006 111年9月22日 80,000元 未載 111年9月30日 0000000 007 112年1月5日 80,000元 未載 112年1月10日 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