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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聲請人
王虹綾
相對人
諾亞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宜璇

人 號六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5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700,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次按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60號民事裁定,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5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2,700,000元為擔保金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茲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確定,相對人並已獲准取回反擔保金,聲請人於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爰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後,相對人即提供反擔保,經本院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嗣本件假扣押裁定經撤銷確定,相對人並已取回提供之反擔保,依首揭說明,應認該假扣押事件業已訴訟終結,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該催告信函已分別於民國112年6月26日、112年7月31日送達相對人,而相對人迄今均未對聲請人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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