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曾瓊瑤
- 法定代理人林永山、吳正邦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於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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