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山
- 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律師
- 被告
-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邦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於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