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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曾瓊瑤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於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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