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蕭永祥、松瑢有限公司、張軒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蕭永祥 代 理 人 宋豐浚律師 相 對 人 松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12年度投勞補字第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工資,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為證,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投勞補字第8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卷宗,該卷內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參,復觀諸聲請人於前開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尚須經調查辯論,始知其是否有理,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本件亦查無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