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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葛耀陽

聲請人
張昱閔
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相對人
達固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達固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固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受雇於相對人達固公司擔任作業員,於111年8月3日凌晨4時許,在達固公司位於南投縣○○市○○○路00號新廠區執行以橡膠片清除輪胎防割層多餘材料時,相對人達固公司竟未提供防護眼罩或其他任何防護措施,致聲請人在上開作業時,遭上開材料碎片射入雙眼,造成左眼角膜炎及雙眼結膜炎,後續持續惡化直至目前雙眼視力僅存0.05,且無法矯正之程度,爰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9份、勞動部勞動保險局111年12月21日保職核字第111021A96739號函、醫療費用明細表及單據影本、聲請人111年1至8月薪資條、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等附於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卷內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民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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