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駿欣機械有限公司、許順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駿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智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905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