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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曾瓊瑤

原告
駿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智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905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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