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駿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905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