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建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德、李宛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宛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7,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含繕本1份),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