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吳裕𫉔、周永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 代 理 人 周永裕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豫興企業有限公司陳文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111年11月9日 393,750元 Z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