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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徐奇川

聲請人
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𫉔
代理人
周永裕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豫興企業有限公司陳文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111年11月9日  393,750元 Z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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