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裕𫉔
- 代理人
- 周永裕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豫興企業有限公司陳文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111年11月9日 393,750元 Z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