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萬隆電器修配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投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11年9月13日 10,5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