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萬隆電器修配工程行、黃世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萬隆電器修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投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11年9月13日 10,5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