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旭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陳黃雪霞、王仲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旭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雪霞 代 理 人 王仲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凍頂一號股份有限公司 林宸緯 鹿谷鄉農會 112年2月25日 82,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