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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鄭順福

聲請人
克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杰
代理人
陳淑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蔡戊鑫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09年4月20日 124,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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