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錢逸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錢逸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1,7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錢逸鳴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30日止累計318,134元正未給付,其中305,672元為本金;11,16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錢逸鳴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7,124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30日止累計263,616元正未給付,其中253,529元為本金;9,094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5,672元 錢逸鳴 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3,529元 錢逸鳴 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