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創科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孟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林孟勛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住○○市○區○○○街00號11樓之7,聲請狀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非林孟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孟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林孟勛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住○○市○區○○○街00號11樓之7,聲請狀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非林孟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