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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創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孟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林孟勛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住○○市○區○○○街00號11樓之7,聲請狀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非林孟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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