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俊榮即立岡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狀尾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具狀陳報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如依票據關係,不得請求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俊榮即立岡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狀尾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具狀陳報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如依票據關係,不得請求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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