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俊榮即立岡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佳蓁為背書之相關釋明資料(所提支票影本僅有正面,無背面之背書)。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查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