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俊榮即立岡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佳蓁為背書之相關釋明資料(所提支票影本僅有正面,無背面之背書)。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查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