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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旆君
  • 被告
    黄冠文即軒煌企業社法人江心瑀黄冠文即軒煌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6,895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旆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黄冠文即軒煌企業社 江心瑀 一、債務人黄冠文即軒煌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6,895 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8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黄冠文即軒煌企業社、江心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49,87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黄冠文即軒煌企業社、江心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65,74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黄冠文即軒煌企業社、 江心瑀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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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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