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債務人
- 泰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毅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26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26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市○○區○○路○段○○號送達代收人 黃美滿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2樓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宏有限公司設南投縣○○市○○里○○○○路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忠毅 住○○市○里區○○里○○路○段000巷00號9樓居南投縣○○市○○里○○○○路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26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26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市○○區○○路○段○○號送達代收人 黃美滿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2樓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宏有限公司設南投縣○○市○○里○○○○路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忠毅 住○○市○里區○○里○○路○段000巷00號9樓居南投縣○○市○○里○○○○路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__,及自民國■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賠償、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